農村污水處理設備配套設施
7.1污泥處理與處置
7.1.1采用生物法處理污水產生的剩余污泥應定期處理和處置。
7.1.2 污泥處理與處置應符合減量化、穩定化、無害化的原則,根據當地條件選擇農村適宜的污泥處理設施與處置方式,滿足農用標準的污泥,宜優先就近土地利用。
7.1.3產生的污泥量較少時,可將污泥返回到化糞池或厭氧池等污水處理設施中進行存儲,定期外排。
7.1.4 污泥量較多時,宜單獨進行污泥的處理與處置。污泥處理設施可與污水處理設施合建,也可分散設施聯合集中處理。
7.1.5 污泥處理可采用自然干化、堆肥,也可進入市政系統與市政污泥一并處理。
7.1.6采用好氧堆肥處理時,堆肥時間宜在15天以上,堆肥溫度宜保持55℃3天以上或50℃10天以上。
7.1.7采用傳統厭氧堆肥時間宜在3-6月,溫度接近常溫。機械化厭氧堆肥宜保持中溫30-40℃和高溫50-55℃,時間宜保持15-20d。
7.2其它
7.2.1污水處理設施和污泥處理與處置過程產生臭氣對周邊人居環境造成污染時,需對臭氣進行處理。
7.2.2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宜配備自動控制和遠程監管系統。
7.2.3農村污水設施可精簡管理用房。
7.2.4污水和污泥處理設施的泵和風機應采取降噪措施,盡可能較少噪音對人居環境的影響。
7.2.5污水處理站供電可按三級負荷等級設計,重要地區的污水處理站宜按二級負荷等級設計。